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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5

近期,国务院及各部门不断加大宏观政策支持力度,延续、优化一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出台一批针对性强的新措施,积极谋划一批储备政策,着力系统打出一套税费政策组合拳,实打实促进经济发展。下面重点解读一下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政策内容

1、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适用政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且分摊比例无变化的,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4、《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5、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6、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7、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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